關于“浙能轉債”開始轉股的公告
重要提示:
l 轉債代碼:110029
l 轉債簡稱:浙能轉債
l 可轉債轉股代碼:190029
l 可轉債轉股簡稱:浙能轉股
l 轉股價格:人民幣5.66元/股
l 轉股起止日期: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
一、可轉債發行、上市概況
(一)可轉債發行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准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複》(證監許可[2014]980號)的核准,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發行1億張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人民幣100元,發行總額人民幣100億元。該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向公司原A股股東實行優先配售,采用網上向社會公衆投資者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售與網下對機構投資者配售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二)可轉債上市情況
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4]602號文同意,公司該次發行的100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已于2014年10月28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債券簡稱爲“浙能轉債”,債券代碼爲“110029”。
(三)可轉債轉股概況
根據有關規定和《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公司該次發行的“浙能轉債”自2015年4月13日起可轉換爲公司A股股票。浙能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爲人民幣5.66元/股。
二、浙能轉債轉股的相關條款
(一)發行規模:人民幣100億元;
(二)票面金額:人民幣100元/張,共1億張;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爲0.5%、第二年爲0.7%、第三年爲1.0%、第四年爲2.0%、第五年爲2.5%、第六年爲2.5%;
(四)債券期限:自可轉債發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
(五)轉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六)轉股價格:初始轉股價格爲5.66元/股,如可轉債存續期內轉股價格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生調整,則按照當時生效的轉股價格進行轉股。
三、轉股申報的有關事項
(一)轉股代碼和簡稱
可轉債轉股代碼:190029
可轉債轉股簡稱:浙能轉股
(二)轉股申報程序
1、轉股申報應按照上交所的有關規定,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2、持有人可以申請將自己賬戶內的浙能轉債全部或部分轉爲公司A股股票;
3、可轉債轉股申報單位爲手,一手爲1,000元面額,轉換成股份的最小單位爲一股;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並計算轉股數量。轉股時不足轉換爲一股的可轉債余額,本公司將于轉股申報日的次一交易日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兌付;
4、可轉債轉股申報方向爲賣出,價格爲100元,轉股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單;
5、可轉債買賣申報優先于轉股申報。對于超出當日清算後可轉債余額的申報,按實際可轉債數量(即當日余額)計算轉換股份。
(三)轉股申報時間
可轉債持有人可在轉股期內(即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上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時間申報轉股,但下述時間除外:
1、浙能轉債停止交易前的浙能轉債停牌時間;
2、公司A股股票停牌時間;
3、按有關規定,公司申請停止轉股的期間。
(四)可轉債的凍結及注銷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對轉股申請確認有效後,將記減(凍結並注銷)可轉債持有人的可轉債余額,同時記增可轉債持有人相應的股份數額,完成變更登記。
(五)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權益
當日買進的可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可于轉股申報後次一個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享有與原股份同等的權益。
(六)轉股過程中的有關稅費
可轉債轉股過程中如發生有關稅費,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
(七)轉股年度利息的歸屬
浙能轉債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爲可轉債發行首日,即2014年10月13日。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轉換成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轉債不享受當期及以後計息年度利息。
四、可轉債轉股價格的調整
(一)初始轉股價格和最新轉股價格
浙能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爲5.66元/股,最新轉股價格爲人民幣5.66元/股。
(二)轉股價格的調整方法及計算公式
當公司發生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時,公司將按上述條件出現的先後順序,依次對轉股價格進行累積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設調整前轉股價爲Po,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率爲N,增發新股或配股率爲K,增發新股價或配股價爲A,每股派發現金股利爲D,調整後轉股價爲P(調整值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最後一位實行四舍五入),則:
派發現金股利:P=Po-D;
送紅股或轉增股本:P=Po/(1+N);
增發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項同時進行時:P=(Po-D+A×K)/(1+N+K)。
公司出現上述股份和/或股東權益變化時,將依次進行轉股價格調整,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董事會決議公告,並于公告中載明轉股價格調整日、調整辦法及暫停轉股時期(如需)。當轉股價格調整日爲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票登記日之前,則該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公司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當公司可能發生股份回購、合並、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類別、股份數量和/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的債權利益或轉股衍生權益時,公司將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以及充分保護持有人權益的原則調整轉股價格。有關轉股價格調整內容及操作辦法將依據當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來制訂。
(三)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
1、修正條件及修正幅度
在可轉債存續期內,當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90%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表決,該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本次發行可轉債的股東應當回避。修正後的轉股價格應不低于該次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同時,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産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決定向下修正轉股價格,公司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及互聯網網站上刊登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權登記日和暫停轉股期間;從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轉股價格修正日),開始恢複轉股申請並執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
如轉股價格修正日爲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修正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五、可轉債贖回條款
本次可轉債期滿後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以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票面面值的107%(含最後一年期年度利息)向可轉債持有人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1、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贖回期與轉股期相同,即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屆滿之日至可轉債到期日。
2、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爲: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曆天數(算頭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六、可轉債回售條款
在本可轉債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當期轉股價的70%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因發生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連續三十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
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後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債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並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可轉債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存續期間內,如公司本次發行所募集資金的使用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相比出現重大變化,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被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爲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有權按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轉債。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條件滿足後,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未進行附加回售申報或未實施回售的,不應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權。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爲: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實際日曆天數(算頭不算尾)。
七、其他事項
投資者如需了解浙能轉債的相關條款,請查閱2014年10月9日刊載于《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說明書》全文及相關資料。
咨詢部門:公司證券部
咨詢電話:0571-87210223
傳 真:0571-89938659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