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5元(含稅)。
●扣稅前與扣稅後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前,每股分配現金紅利0.25元。
對于境內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暫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2375 元(关于境内个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实际所得税扣缴标准按本公告“二、利潤分配方案”之“4、扣稅說明”實施);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非居民企業股東和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滬港通股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對于外籍個人股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爲每股人民幣0.25元;對于境內機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爲稅前每股人民幣0.25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定,如相關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准被認定爲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股東,符合條款規定的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
●對于境内个人股東、證券投資基金、境内机构、QFII股東及沪港通股東,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统一按照目前A股证券账户分红操作规则,派发至各股東对应资金账户(其中沪港通股東的现金分红净额将派发至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红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對于包括非居民企业股東、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境外股東,相关股東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根据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告的《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之“公积金转增与送红股、派息”中相关规则说明,先行通过各股東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完成美元购汇,再行派发至各股東对应资金账户,最终分红资金以美元进行结算。详细业务流程相关股東可向各证券公司咨询。
●除權除息日:2015年6月23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年6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東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利潤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4 年度。
2、發放範圍:截止2015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東。
3、每股分紅派息的金額及股本基數:
以截至2015年6月19日的總股本13,600,689,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5元(含稅)。公司本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400,172,497元(含稅)。
4、扣稅說明
(1)對于境内个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其股息紅利所得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爲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375元。
个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10%;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5%。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東,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9]394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人民幣。
對于沪港通股東,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人民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定,如相關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准被認定爲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股東,符合條款規定的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
(4)對于境內機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爲稅前每股人民幣0.25元。
三、相關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5年6月19日
2、除權除息日:2015 年6月23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 年6月23日
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5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東。
五、分配實施辦法
1、本公司股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東以外,公司其他股東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红利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3、對于境内个人股東、證券投資基金、境内机构、QFII股東及沪港通股東,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统一按照目前A股证券账户分红操作规则,派发至各股東对应资金账户(其中沪港通股東的现金分红净额将派发至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红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對于包括非居民企业股東、外籍个人等在内的境外股東,相关股東扣税后的人民币现金分红净额,将根据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告的《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之“公积金转增与送红股、派息”中相关规则说明,先行通过各股東指定结算证券公司完成美元购汇,再行派发至各股東对应资金账户,最终分红资金以美元进行结算。详细业务流程相关股東可向各自所开户的证券公司咨询。
六、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71-8721 0223
傳真號碼:0571-8993 8659
七、備查文件目錄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東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