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關聯交易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l 《關于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l 本次公司與關聯方日常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不影響公司獨立性
一、日常關聯交易基本情況
(一)日常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序
2016年4月7日,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電力”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關于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就公司確認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情況,並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集團”)下屬企業分別簽署《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産業分公司之能源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之油氣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金融服務協議之補充協議》、《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新疆板塊業務合作框架協議》事項進行了審議,其中關聯董事吳國潮先生、柯吉欣先生、陳一勤先生、應苗富先生及戚國水先生回避表決。獨立董事就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向董事會提交了事前認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關于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涉及的關聯交易,均屬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經營活動,相關預計額度系在根據公司日常生産經營過程的交易情況提前進行合理預測之基礎上確定,交易定價原則公允、合理,沒有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獨立董事同意該等關聯交易事項,並同意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以上關聯交易尚須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審議批准。
(二)前次日常關聯交易的預計和執行情況
2015年度,公司與浙能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關聯交易類別 | 關聯人 | 2015年度預測上限 | 2015年度關聯交易金額 |
向關聯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及承租房屋建筑物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産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515,000.00 | 276,852.95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1,474,716.80 | 328,900.15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含甯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134,657.19 | 127,527.49 | |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500,000.00 | 87,702.30 | |
向關聯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出租房屋建筑物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産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23,047.86 | 6,652.36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29,000.00 | 12,884.40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340.08 | 327.19 | |
在關聯人的存款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2,500,000.00 | 1,050,955.50 |
接受關聯人的贷款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3,500,000.00 | 1,082,200.00 |
(三)本次日常關聯交易的預計和執行情況
單位:萬元
關聯交易類別 | 關聯人 | 2016年度預測上限 | 2015年度關聯交易金額 |
向關聯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及承租房屋建筑物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産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700,000.00 | 276,852.95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750,000.00 | 328,900.15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含甯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0 | 127,527.49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250,000.00 | | |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500,000.00 | 87,702.30 | |
向關聯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出租房屋建筑物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産業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100,000.00 | 6,652.36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50,000.00 | 12,884.40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下屬公司 | 50,00.00 | 327.19 | |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10,000.00 | 1,408.38 | |
在關聯人的存款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3,500,000.00 | 1,050,955.50 |
接受關聯人的贷款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4,000,000.00 | 1,082,200.00 |
二、關聯方介紹和關聯關系
(一)關聯方的基本情況
單位 | 基本情況 | 關聯關系 | 2015年經營情況(億元) | |||
總資産 | 淨資産 | 營業收入 | 淨利潤 | |||
浙能集團 | 法定代表人:吳國潮 注冊資本:1,000,000.0萬元 | 控股股東 | 1791.48 | 950.41 | 675.23 | 115.11 |
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莉娜 注冊資本:97,074萬元 經營範圍:许可经营项目: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 浙能集團控股子公司 | 256.30 | 17.72 | 6.82 | 4.11 |
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授權代表:陳一勤 | 浙能集團控股子公司 | 34.46 | 5.96 | 16.58 | 0.99 |
注: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程與服務産業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天然氣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集团下属板块经营公司,皆为分公司,无独立财务经营数据,因此此处列示浙能集團主要经营情况。
(二)与公司的關聯關系
浙能集團为公司的控股股東,同时是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浙能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上述相关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訂)》10.1.3條(二)規定的情形,爲公司的關聯法人。
(三)前期執行情況
公司關聯方交易前期執行情況良好,實際發生金額均未超出預計金額,綜合分析履約能力良好。
三、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1、《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煤炭及運輸分公司之煤炭板塊服務合作框架協議》
(1)交易內容
为满足浙能電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煤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煤炭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①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煤炭板塊服務:
1)根據浙能電力需求提供運輸、配送、裝卸、轉駁、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2)根據浙能電力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3)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産、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浙能電力按照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務:
1)爲緩解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供應壓力,浙能電力在其燃煤供應富余時,應按照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的需要供應燃煤。
2)将浙能電力拥有所有权的位于舟山六横镇的舟山煤炭中转码头整体出租给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经营使用。
3)浙能電力在满足己方生产输煤的前提下在非自用时段将资产出租给煤運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即资产租赁为非全时段租赁。
(2)定價原則
由雙方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爲准(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並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內容
为满足浙能電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务产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科服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①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能源服务:
1)供应浙能電力机组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包括相关备品备件、易耗品、设备、材料、燃油、石灰石等。
2)提供上述生産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处置浙能電力机组生产运行所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提供相关环保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检修和维护。
4)按照国家相关节能降耗政策要求及浙能電力需求为浙能電力所属用能企业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在内的全部或某一环节的节能服务。
5)提供规范的信息技术服务,以满足浙能電力在生产管理、物流管理、项目管理的科学需求。
6)提供浙能電力在生产中的控制系统技术服务及项目服务。
7)提供工程建設總承包、工程建設管理服務。
8)提供發電廠機組檢修管理、技術改造相關服務。
9)根據浙能電力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10)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産、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浙能電力按照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提供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和服务,包括蒸汽、燃煤、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为浙能電力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固体废弃物(如粉煤灰)等。
2)提供上述生産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按照相關要求爲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提供相關設備的維修檢測、管理及技術改造、運行維護等相關服務。
4)根據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需求提供相應的工程施工服務。
5)根據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需求提供設備、房屋租賃服務。
6)提供其他與科服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安全生産、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2)定價原則
由雙方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爲准(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並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內容
为满足浙能電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油气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油气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供应浙能電力生产运行所需的生产物资,包括天然气、燃油、材料等。
2)提供上述生産物資的采購、運輸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産、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2)定價原則
由雙方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爲准(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並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4、《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內容
为满足浙能電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浙能電力按照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按照相關要求爲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提供相關設備的維修檢測、管理及技術改造、委托運行、運行維護等相關服務。
2)提供其他與可再生能源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安全生産、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2)定價原則
由雙方按以下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爲准(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並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5、《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浙能電力与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2015年簽署了《金融服務協議》。由于人民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原來以人民銀行存款基准利率爲定價參考的體系發生了較大改變,雙方決定訂立金融服務協議之補充協議對《金融服務協議》進行修訂。
《金融服務協議》規定,“存款利率由雙方按照人民銀行統一頒布的存款利率執行”。修改後如下:“存款利率參照四大國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品種最高挂牌利率執行。”《金融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6、《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新疆板塊業務合作框架協議》
(1)交易內容
为满足浙能電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新疆板块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本着资源互补原则,双方的交易內容如下:
①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按照浙能電力的要求提供如下能源服务:
1)提供浙能電力生产运行所需的物资和服务,包括煤制天然气及下游副产品等。
2)提供上述生産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碼頭、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提供其他與浙能電力安全生産、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②浙能電力按照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要求提供如下服务:
1)供應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生産運行所需的物資,包括相關備品備件、易耗品、設備、材料等。
2)提供上述生産物資的采購咨詢、代理、招標/詢價服務、供應商管理、催貨、加工、包裝、運輸、配送、裝卸、倉儲、場地租賃等在內的全部或某一環節的物流服務。
3)提供規範的信息技術服務,以滿足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生産管理、物流管理、項目管理的科學需求。
4)提供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在生産中的控制系統技術服務及項目服務。
5)提供工程建設總承包、工程建設管理服務。
6)提供機組檢修管理、技術改造相關服務。
7)根據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需求提供房屋租賃服務。
8)提供其他與新疆分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屬企業安全生産、正常運行相關的服務。
(2)定價原則
由雙方順序選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成本價確定雙方的關聯交易價格:對于雙方間的服務和交易,如果有政府定價的,適用政府定價;無政府定價但有政府指導價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也無政府指導價的,適用市場價;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且無可以參考的市場價的,適用成本價。采取成本價的,應以實際發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稅金加上不超過25%的合理利潤等綜合因素確定。最終結算以購買方簽發的驗收文件爲准(包括物資到貨驗收單、服務驗收單、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並按照相關合同扣除質量、進度違約金、質保金等。
(3)協議有效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關聯交易的目的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與浙能集團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浙能電力规范化、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成本,并充分发挥浙能集團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相关服务方面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的优势,实现双方资源互补。
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提交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關于2015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及簽訂日常關聯交易框架協議的議案》涉及的關聯交易,均屬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經營活動,相關預計額度系在根據公司日常生産經營過程的交易情況提前進行合理預測之基礎上確定,交易定價原則公允、合理,沒有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獨立董事同意該議案,並且同意將該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